問:投標人對異議答復進行了反駁,招標人需要回復到投標人滿意為止嗎?
答:答復異議是招標人的義務,招標人應當在法定時限內對異議做出答復。若異議提出人對于招標人的異議答復不滿并進行了反駁,進而再次提出異議時,招標人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區分不同具體情況分別予以處理:
如投標人再次提出異議的時間已經超過了法定期限,招標人可以不予處理;
如投標人再次提出異議的時間仍在法定期限內,且其提出的異議內容與前次無實質區別,招標人可明確告知異議人,前次答復已為最終答復,如其對答復結果不滿意,可向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
如投標人在法定期限內其針對同一問題再次提出的異議內容屬于新的異議,招標人則應予以處理。
招標人對異議的答復應該有針對性,不應回避問題。如果招標人已經做出答復,即可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為規避投標人對投標人對異議答復不滿意,就同一問題重復提出異議的情況,建議招標人可在前期編制招標文件時明確“招標人對已答復的同一異議事項不再重復答復”及“異議期內,投標人如對項目有異議應當在異議函中一次性提出”。
在實踐中,需要注意一種特殊情形,即投標人未明確提出異議針對的問題,僅要求招標人透露評標的詳細情況,否則將反復提出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招標人有權不予處理。如投標人再次提出異議,仍繼續要求招標人透露評標的詳細情況,招標人可明確告知前次答復已為最終結果,如投標人對該答復結果不滿意,可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